近期,市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办理单位未及时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告知,导致出现工资待遇多发、退缴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近日,派驻第十七纪检监察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文件规定,向向启东法院涉及该项工作的刑事审判庭、启东检察院涉及该项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发出《提示函》,并组织集体学习文件,再次重申要及时、规范向涉案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告知的重要性,以及未按规定告知将进行严肃追责的后果,从而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