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全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结合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政风监督员是市纪委监委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社区(村)干部、工商界人士、媒体记者、退休干部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督人员。
第二章选聘条件、程序
第三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热心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敢于较真,善于发现问题,能及时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和建议,能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党风政风监督员职责的时间精力和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没有受到司法处理、单位处分或因牵涉到案件被调查,没有其他不良表现、不良记录。
第四条聘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程序:
(一)市纪委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员选聘工作;
(二)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第四纪检监察室会同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对报名人员逐一审核,初步拟定候选人员名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研究确定聘任的党风政风监督员人选;
(三)市纪委监委函告党风政风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
(四)党风政风监督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党风政风监督员名单(专门从事机关效能建设暗访工作的党风政风监督员除外)。
第五条党风政风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两年。
党风政风监督员聘任期满自然解聘。到期若符合条件,经组织推荐考察,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专门从事机关效能建设暗访工作的党风政风监督员到期后若符合条件,本人同意,可自动续聘。
第六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党风政风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
党风政风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市纪委监委提出申请。
第七条拟解聘党风政风监督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研究决定。
解聘党风政风监督员决定在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党风政风监督员接受市纪委监委的领导,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并认真完成市纪委监委安排的党风政风监督等工作任务。
(一)了解、反映市纪委监委监督对象的执法、廉洁情况,协助市纪委监委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二)了解、收集、反馈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为全市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宣传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及成效;
(四)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违反党纪国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参与党风政风监督理论调研、研讨及对策研究,为起草有关文件制度等提供政策咨询、合理意见;
(六)参与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日常明查暗访和专项督查、政风行风热线督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工作;
(七)参与办理市纪委监委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市纪委监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业务培训;
(五)对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受市纪委监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党风政风监督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市纪委监委组织的活动,承担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市纪委监委同意,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在市纪委监委领导下,依纪依法开展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日常管理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专门从事机关效能建设暗访工作的党风政风监督员由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管理)。
(一)党风政风监督员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时必须持督查证上岗(专门从事机关效能建设暗访工作的党风政风监督员除外,必要时由第四纪检监察室配发工作牌)。
(二)根据工作需要,党风政风监督员开展工作时可临时编组,组长一次一授权,组长在组员的协助下,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工作。
(三)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实行报告、交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党风政风监督员按照要求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经常组织党风政风监督员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专门从事机关效能建设暗访工作的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由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
(四)市纪委监委对党风政风监督员加强考核,每位党风政风监督员在《监督手册》上如实记录自己的工作情况,定期交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五)党风政风监督员受聘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市纪委监委对在工作中主动积极、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党风政风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打击报复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由市纪委监委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市纪委监委为党风政风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相悖的言论;
(二)严禁违背组织原则对参与监督检查或考核评议事项随意发表个人意见;
(三)严禁擅自披露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严禁持党风政风监督员督查证从事或受理与党风政风监督业务无关的事项,证件遗失须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后补办;
(五)严禁接受公务宴请、消费娱乐活动以及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六)严禁以党风政风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或为他人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党风政风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3日市纪委监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启东市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启纪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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