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纪委监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线索来源。问责线索来源包括: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问责事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问责事项;市委巡察办移送的问责事项;本委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派出监察员办公室监督执纪执法、“一案双查”发现的问责事项;基层上报、媒体曝光及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党风政风监督室按照规定负责问责事项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汇总分析,对问责线索实行集中受理、统一管理、分类梳理。
第三条线索报备。本委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市委巡察办等在监督执纪、“一案双查”中发现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适用问责问题线索或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责问题线索,统一填写《问责问题线索清单报送表》,报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四条线索交办。
(一)涉及乡科级党组织和市管干部的问责事项。建立分办意见会商机制,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及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参与。填写《问责分办意见表》报市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转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或直接办理。
(二)涉及乡科级以下党组织和非市管干部的问责事项。涉及镇、园区、街道乡科级以下党组织和非市管干部的,转第八至十一纪检监察室办理或由其督办转办镇、园区、街道办理;涉及市直单位科级以下党组织和非市管干部的,转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或由其督办转办被监督单位办理。
(三)问责对象尚不明确的问责事项。涉及镇、园区、街道的,转第八至十一纪检监察室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形成问责意见建议后反馈党风政风监督室;涉及市直单位的,转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形成问责意见建议后反馈党风政风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对问责意见建议梳理后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线索处置。承办部门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了解,确定需要实施问责的,填写《问责审查呈批表》;不需要实施问责的,形成问责审查报告,提出了结意见,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六条问责启动。《问责审查呈批表》报经市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由承办部门启动问责程序。涉及对乡科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问责,以及其他市管干部适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情形的,报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问责调查。
第七条问责调查。
承办部门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承办部门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问责会审。
(一)对乡科级党组织、市管干部以及重点督办问责事项,建立初步问责建议会审机制,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及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参与。合理确定问责方式,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的,由承办部门补充调取相关材料。填写《初步问责建议会审表》,报市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涉及乡科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会审建议报市委或其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按规定办理。结果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涉及市管干部的同时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二)对其他问责事项的办理,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只需将办理结果报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九条问责决定。乡科级党组织、市管干部以及重点督办问责事项,由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对乡科级党组织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填写《问责建议书》报经市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纪委监委做出问责决定。对市管干部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填写《问责建议书》报市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纪委监委做出问责决定。对市管干部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向市委提出建议,由市委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条需要采取改组和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宣布执行。乡科级党组织、市管干部以及重点督办问责事项,由承办部门拟定《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报经市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在《问责决定书》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建议、问责决定书等问责资料及时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并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市纪委监委各承办部门应当跟踪督促相关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录入报送。
每月25日前,第八至十一纪检监察室、区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所监督单位本月问责数据和简要案情,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25日后的问责案例放在下个月一并报送。每月28日前,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问责数据报委领导,录入上传中央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完成时限。确定总时间要求,自问责启动报批完成到问责决定执行完毕,采取检查方式问责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取改组、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领导审批对完成时限作出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落实。
第十四条跟踪督查。《问责决定书》送达后,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对被问责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结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督查和市委巡察,评估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再问责。
第十五条通报曝光。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宣教室等科室形成通报曝光材料,报经市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通过适当方式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考核运用。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管理监督室、第四纪检监察室在开展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考核、纪检监察组织考核、机关效能考评时,对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受到问责的,要作为重要依据予以运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等组织开展廉政审查时,对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诫勉问责的,要取消该问责事项所涉条线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诫勉以上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问责申诉。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问责纠正。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16日市纪委办公室印发的《启东市纪委监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启纪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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